【案例】2017年11月26日4時55分許,環衛工人梁某在機動車道內進行清潔作業,傅某駕駛輕型貨車在福田區新洲路行駛至深南立交路段時,車頭右側與在該路段機動車道內進行環衛作業的環衛工人梁某發生相撞,造成環衛工人梁某從立交橋頂跌落到橋底后當場死亡。該案件一審判決結果已出,清潔公司負責人和小組長分別獲刑。
事故發生后,深圳交警立即進行取證調查。傅某駕車行駛時,貨車為空載狀態。深圳交警在事發后對傅某進行檢測,排除事發時酒后駕駛、吸毒駕駛嫌疑。梁某在環衛作業過程中,公司指派其進入立交橋上機動車道清掃作業(按規定,新洲路應實行機械化道路清掃保潔,嚴禁人工流動作業),且未按照操作規范作業。
深圳交警分別前往梁某所在的保潔公司及貨運公司開展主體責任調查。調查發現,環衛工人梁某所在的保潔公司存在多個問題。
1、違反嚴管路嚴禁人工流動作業的規定
保潔公司未按要求做到:“在快速路及車速較快的主干道等嚴管道路上必須全面實行機械化清掃保潔,嚴禁人工流動作業。各級環衛部門檢查發現機掃道路上存在散落垃圾時,不得要求環衛清潔企業冒險進行人工清理,應通知企業在機掃時一并清理。”保潔員梁某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時的事發路段新洲路,就屬于全市81條嚴管路之一。
2、安全培訓后依然違規作業
環衛主管部門已組織過福田區所有環衛保潔公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潔公司也已組織公司組長以上的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但培訓后依然我行我素,仍舊安排環衛工人進入機動車道內進行高危作業。
3、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員工安全
保潔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4日,具有12年的從業經驗,在全市六個區承攬清掃保潔業務,公司員工超過千人,但卻長期對員工安全重視不足,一味追求經濟效益,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基于以上事實,最終的責任判定是:保潔公司違反規定在道路上人工養護時,未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這是導致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機傅某在行車中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疏忽大意;環衛工梁某并無過錯。因而,這起事故中,保潔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傅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梁某無責任。
劉某,保潔公司投資人、決策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于2018年2月6日已被刑事拘留。
羅某,深圳市德盈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福田項目部負責沙頭街道片區環衛作業的組長,在安排員工進行清掃保潔作業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于2018年2月6日已被刑事拘留。
該案一審判書顯示:在保潔公司已對死者家屬作相應賠償并得到死者家屬諒解的情況下,公司老板劉某,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兩個月,環衛小組長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我們分析這起案例可以看到:
1、負責人主體監管不到位
老板劉某,作為這保潔公司的出資人、決策人、管理者、安全生產負責人,其公司存在諸多問題與其直接相關,根據《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責刑事責任。
2、小組隊長安全管理失責
環衛小組長羅某,作為對環衛作業具有指揮、管理職責的人員,在作業過程中,不僅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監督、教育其屬下員工使用安全防護設施,相反卻違反環衛作業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工作安排。